安徽: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

发布时间:2013.06.05 作者: 来源: 访问人数:1819

日前,安徽省物价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

 

通知要求,安徽各地价格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重要意义,把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作为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的重要抓手,认真履行职责,不折不扣地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尚未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地方,必须在今年7月1日前全面实行该项制度。商品房经营者已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通知明确,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是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以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公共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计入开发建设成本。房屋交付和产权交易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购房者承担,并由开发企业代收代缴的费用,应予公示,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得向购房者收取。对已建项目后期需在原项目规划外另外追加工程(如天然气、供暖等)而产生的费用,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公示说明,并与购房者补签合同,约定收费数额及收费方式。如无任何约定(合同、协议),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向购房者收取费用。

 

通知强调,各地在开展房地产价格备案工作时,要对商品房经营者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商品房建设期间发生的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擅自允许商品房经营者在房价外另行设定“除外内容”。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的价格对外销售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因市场、成本等原因确需上调备案价格的,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向当地价格部门重新备案,但每次备案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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