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直公积金管理办法改动

发布时间:2013.07.29 作者: 来源: 访问人数:1747

记者昨天从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部门最新印发省直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三个管理办法,对以前的规定作出一定修改,打算办理省直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单位和市民要注意了。

 

单位不缴公积金最高罚5万

 

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不办理就会挨罚。最新发布的《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单位应当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建立单独账户,登记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变更、转移等情况。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集中在每年七八两个月。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如果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贷款先查信用记录

 

省直住房公积金此番修订贷款管理办法,明确了对个人信用的审核。其中提出,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贷款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评估,通过与贷款人进行面谈,并参考通过银行和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其(含配偶)的信用状况,对贷款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批资信结果。

 

一旦出现三种情况,该部门将有权不予贷款或限制贷款: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在全额退款之日起满2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情节严重的,在全额退款之日起5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正常申请额度的50%;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职工,省直分中心将保留不良诚信记录5年,其间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个人信用记录不符合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贷款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生活困难可重订还贷计划

 

如果市民在还贷期间生活发生变故,还不起贷款,会影响个人信用。新的办法为这些人提出解决方案:如果还贷人在还贷期间生活困难,且已取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或特困职工证明,公积金管理部门经核实后可酌情帮助其重新制订还款计划。

 

另外,对于市民申请贷款,办法也明确一点:借款人及配偶只能同时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配偶一方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还没有结清,另一方不得申请。

 

提取公积金要“一对一”

 

按照规定,市民可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房贷,不过偿还的对象不能随意变更。新的提取办法规定,职工因商业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仅限一套住房,贷款未结清前,不允许变更。比如市民如果家庭名下有两套房在还贷期,提取公积金还贷只能用于其中一套,不能因考虑还款额度而自行变更。

 

另外,提取公积金交房租也写进了新的提取办法。市民须提供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租房单位和居住地街道出具的租房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租赁纳税发票,租房合同,便可最高一年提取公积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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